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9-11 10:58 信息来源:区委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区、乡两级人大在全面发展、和谐共进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2.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高度,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高度,从深入实施区委重大发展战略的全局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人大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3.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主动协调好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要把人大工作作为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工作部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要听取本级人大工作专题汇报1―2次,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坚持区委领导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掌握情况,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坚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区委常委会会议制度。区委、区政府召开有关全局性工作的会议、组织相关重大活动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4.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保证作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对区委负责。人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行使职权中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在人大工作的党员要切实肩负起保证实现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区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人士共同开展工作。

  5.发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服务全区工作大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定议题,着力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推进依法治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我区正确实施,确保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6.切实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宪法法律的学习宣传。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纳入全区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普法规划的实施,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区委组织部门要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纳入公务员学习培训范围,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三、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7.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要进一步完善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凡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就事关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中,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认真贯彻执行其决议、决定,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报告结果。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切实加强对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依法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应尊重人大常委会意见,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受政府委托报告工作的,必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做好执法检查、视察、审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各方面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形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积极整改,并报告结果,对敷衍塞责、不予落实的严格问责。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配合支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与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与支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与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审查监督。区人民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的资金调度,须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如实提出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计工作报告。

  9.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机统一。对依法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党委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所提候选人提交大会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意见,依法组织选举。对依法应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干部,区委应认真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要支持区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两院”法律职务人选任前了解、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制度。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结果。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任免决定之后对外公布。支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或任命的干部依法进行监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涉及违法违纪时,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有关司法机关应与区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处理。

  四、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10.合理调整人大代表结构,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优化代表组成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代表比例,保证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连任代表原则上要占代表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并把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的重要条件。在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健全代表学习培训和向选民述职等制度,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带头履行代表职责。继续坚持职务代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应辞去代表职务,由组织部门商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职,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11.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代表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为代表知情、知政、行使职权提供信息和便利条件,进而提高其审议报告、议案的效能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坚持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增强代表活动实效。适当增加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给予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保障。

  12.提高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的效果和水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应亲自领导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并对议案和重点建议的办理亲自把关。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副区长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常务会议要专题听取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并把办理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承办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责任人。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主办单位要承担主办责任,会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对具备条件的和能创造条件办理的或部分能办理的必须办理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工作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

  五、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13.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提高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扬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的作风,保持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树立勤政为民、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14.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结合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增强依法履职能力。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任用纳入全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培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大人大机关干部与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任职交流力度,并将其制度化,进一步增强人大机关的活力。重视和加强人大信访工作,进一步提升人大信访工作水平。

  15.进一步做好基层人大工作。乡镇和街道人大工作,是全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出发,结合基层人大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着力改善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条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联络组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要保证工作需要并分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新情况,不断探索发挥乡镇街道人大作用的新路子,促进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稳步发展。

  16.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人大代表要加强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务的能力。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之机进行个人职业活动,或接受任何形式、任何方面的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本人和近亲属的案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干预案件的办理。

  17.改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公经费及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需的调研视察活动经费。要解决好人大机关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问题。要重视人大机关离退休干部逐年增多的实际情况,为人大机关做好老干部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员会

                           2013年5月13日

 

(此件发至乡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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