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发〔2013〕26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赫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起草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资源开发利用、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执行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决策。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二)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区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区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副区长决定的,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五)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区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
(六)作出决定;
(七)决策公开。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拟定的决策方案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拟定的决策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拟定的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则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岐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代表的产生以及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者讨论。
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区人民政府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区长决定是否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的,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督查局负责将各乡镇、各部门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