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乡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5 09:09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益赫政办发〔2014〕58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乡镇规划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乡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赫山区乡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乡镇规划决策机制,改革现行的乡镇规划管理体制,推动乡镇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规委会在区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乡镇规划建设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成人员

书记任规委会主任,乡(镇)长任规委会常务副主任,分管副乡(镇)长和人大副主席任规委会副主任,村镇建设站、国土所、财政所、林管站、水管站的站(所)长为规委会委员。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村镇建设站站长和国土所所长兼任,具体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站办公室。

第四条  主要职责

1.协调处理乡镇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

2.审查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审议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村民建房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4.整合乡镇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林业管理职能,实行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并对违法违章行为出具审议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管理权限

1.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规委会初审,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乡镇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由规委会初审,根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规划控制范围内村民申请建房,选址方案和建筑形式由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由区规划例会审查,报市规划例会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重要道路和发展轴线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规委会负责初审,将初审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及时提交区规划例会审查;乡镇其他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规委会审批,报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赫山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建房手续。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例会制度

例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涉及市、区人民政府急需临时研究的事项,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确定临时召开。例会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乡镇村镇建设站根据规委会工作职责受理申报事项,由分管副乡(镇)长初审后,提交例会审议。凡提交例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出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涉及到重要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先由村镇建设站委托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提出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作为申报议题的附件报规委会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规委会主任提出申请,经规委会主任批准后召开;亦可由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直接召集。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召集人同意,可以授权他人参加会议。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经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四)议题表决和通过

规委会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决议必须获得全部委员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会议纪要、签发

办公室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六)规委会的现场记录、委员的投票及文字意见、例会纪要以及审签记录,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八条  回避制度

凡与纳入本制度的项目和方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应申请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责令其回避。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凡参与本制度实施的所有人员均要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尊重议事规则。

第十条  组织实施本规则的人员均应对相关项目或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规委会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并列席乡镇规划例会。

第十二条  乡镇村镇建设站作为规委会的重要组成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编制人数配备人员,并接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便于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第十三条  规委会应组织乡镇相关职能站所成立综合执法队,加强辖区内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规划建设批后管理。

第十四条  规委会的成立与运行纳入新型城镇化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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