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赫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7 11:27 信息来源:区政务公开办 作者:宣传部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集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单位: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区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赫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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