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4-200377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30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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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4.10.30)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价格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收入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账册。属于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属于财政预算外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以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市场巡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账簿、单据、凭证、文件、计算机存储信息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建立价格诚信登记制度,提供价格诚信咨询,公布价格诚信信息,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第三十六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依法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 |
1.检查责任: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 | 会展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的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国家规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或者技术,展会主办方应当查验专利权有效证明,参展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6年第1号令)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1.检查责任:对会展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的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国家规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或者技术,展会主办方应当查验专利权有效证明,参展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6年第1号令)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3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检查责任: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监督管理。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4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及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及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需要抽取样品的,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抽样的,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5 |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6 | 餐饮业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需要抽取样品的,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抽样的,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自2009年7月30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7 | 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抽取样品的,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抽样的,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8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 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1.检查责任: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 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9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抽样的,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10 | 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1.检查责任: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11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需要抽取样品的,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抽样的,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12 | 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 1.检查责任: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 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3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工作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计量工作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14 | 纤维制品(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质量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纤维制品(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质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5 | 对认证认可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令)第三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第五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7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认证认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2004年05月24日发布2004年08月0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令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16 | 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对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 | 对工业产品质量实施抽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42号)第十六条 各质量监督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公正性。质量监督机构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 1.检查责任:对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令42号)第十六条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公正性。质量监督机构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 | 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进口检定的技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进口检定的技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21 |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检查责任:对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22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标准化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01月01日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3 |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有机产品认证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4 |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检查责任:对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25 |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1.检查责任: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26 |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1.检查责任: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8 | 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实施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2011年发布)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 1.检查责任:对食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2011年发布)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9 | 对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检查责任:对医疗器械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0 |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 第76号)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2.《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医疗器械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1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32 | 对企业公示信息、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1.检查责任:根据随机摇号产生的名单对企业进行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第六条;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3 |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4 | 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计量工作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5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开展工作检查。 2.处置责任: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施行)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6 |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1.检查责任: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7 |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8 | 对计量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1.检查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9 | 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
1.检查责任:对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40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41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42 | 对能源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开展工作检查。 2.处置责任: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 | 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情况进行核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大宗能源、排污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对计量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协商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节能减排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改造方案,应当具有用能、排污计量的标识和指标、参数。 《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1.检查责任:对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情况进行核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大宗能源、排污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对计量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协商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节能减排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改造方案,应当具有用能、排污计量的标识和指标、参数。 《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44 |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检查责任:对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45 | 负责履职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1.检查责任:对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6 | 产品认证监督检查:1.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2.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1.检查责任:对产品认证监督检查:1.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2.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47 |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二)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严格质量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严肃查处质量事故涉及的渎职腐败行为”。 |
1.检查责任: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二)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严格质量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严肃查处质量事故涉及的渎职腐败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48 | 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全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第十二条第四款:“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全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49 | 对企业登记等行为的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
1.检查责任:对企业登记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0 | 无照经营的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检查责任:对无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1 | 对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款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1日由肖亚庆签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办法共8章56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52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1.组织责任: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3 | 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检查责任:对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54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第247号)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约定等表明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0〕第133号)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1.检查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自2011年2月1起施行)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约定等表明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者承担。 |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55 | 对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对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56 | 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 1.检查责任:对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57 | 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8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主席令第46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1.检查责任:对合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主席令第46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59 |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1.检查责任: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0 | 企业名称的监管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0号)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企业名称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0号)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1 | 监督检查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62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款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1.制定计划阶段:制定抽检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确定重点商品和重点区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款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3 |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1.检查责任: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4 | 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
1.检查责任:对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抽验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65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1.检查责任: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6 | 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检查责任: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7 | 对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抽检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61号)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
1.检查责任:对食品安全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8 | 各类市场的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69 | 市场主体工商信用分类监督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检查责任:对市场主体工商信用分类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第十五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0 |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1.检查责任: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1 | 对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2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工业产品、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絮用纤维制品、地理标志产品等)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1.检查责任: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工业产品、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絮用纤维制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7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令687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发现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令687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4 |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账簿、单据、凭证、文件、计算机存储信息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物,必要时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5.《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服务价格工作。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服务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6.《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 |
1.检查责任:对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自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账簿、单据、凭证、文件、计算机存储信息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物,必要时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5.《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2000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服务价格工作。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服务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6.《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75 | 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零售连锁总部及开发区、度假区药品零售企业)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 1.检查责任: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
76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检查责任: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7 | 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第三款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 1.检查责任: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8 | 对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1.检查责任:对网络食品交易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79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检验、监督性抽检、评价性抽检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 1.检查责任: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检验、监督性抽检、评价性抽检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0 | 对食盐专营和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检查责任:对食盐专营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1 |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1.检查责任: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2 |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1.检查责任:进行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3 | 定期对医疗器械备案工作开展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开展检查,并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1.检查责任:对定期对医疗器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开展检查,并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4 | 食品监督抽检、抽样检验(监测)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1.检查责任:对食品监督抽检、抽样检验。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5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再评价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 1.检查责任: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再评价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的;(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再评价的情形。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6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四)产品卫生质量;(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 1.检查责任: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7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2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2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8 | 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项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进行监督。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项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89 |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电子网络监控及其制度建设,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网络信息化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电子网络监控及其制度建设,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网络信息化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0 |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质量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对疫苗在储存、运输环节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1 |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3号)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37号)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1.检查责任: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7号)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2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3 | 对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1.检查责任:对保健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4 | 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检验制度。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检验制度。"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5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1.检查责任:对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6 | 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第八条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
1.检查责任:对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7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含配制)、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药品的研制、生产(含配制)、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部门令第6号)第二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药监部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8 | 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01月0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05月0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 1.检查责任: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01月0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05月0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99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1.充分认识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重要意义,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一)举报受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二)举报核查。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举报核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和部门间的衔接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核实及时、查处有力。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三)兑现奖励。地方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在查处工作完成后,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3.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4.明确有奖举报范围: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5.加强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并督促各有关部门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广泛宣传。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拘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拘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00 | 对传销行为举报的奖励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01 | 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2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十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十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
103 | 对直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行政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
104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出仲裁检定书面通知。2.仲裁检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仲裁检定,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制作和送达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3.调解责任: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05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出仲裁检定书面通知。2.仲裁检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仲裁检定,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制作和送达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3.调解责任: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6 | 歇业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
办理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备案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107 | 制定农业技术规程和农业设施规范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标准化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 |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标准化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108 |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第70号)全文。 | 1.对涉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申报的受理、审查、确认。 | 《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 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 |
109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的处理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0 | 企业信息的公示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履行职责产生的:(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11 | 企业年报联络员的确认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确认企业年报联络员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2 | 专利纠纷调处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工作人员应当受理调解专利权纠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纪检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 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5.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6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7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 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 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 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19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0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一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22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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