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3-1837082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09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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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实施规范
第一部分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明: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层面受理登记。
(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四)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二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三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决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四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 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
第五部分 办理时限
企业、个体设立登记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变更登记2个工作日办结;简易注销1个工作日办结;一般注销2个工作日办结。
第六部分 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窗口受理、核准、发照。
二、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审批事项属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范围,现我局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及时限告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便于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流程: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
1.申请人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材料备齐,进入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受理人员审查资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3.受理完成,我局将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在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进行)。
4.现场核查合格,我局准予许可,审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我局将下达现场勘查整改意见书,申请人需在7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到位与我局取得联系,我局相关人员将进行二次现场核查,合格,准予许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不予许可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需重新进行申请,如上述流程。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6.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3.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施规范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益阳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一)审批条件:
1.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
2.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
3.加工场所生食区和熟食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4.食品从业人员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核查—审核—监督—复核—决定—办结
(三)申报材料:
1.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4.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及功能布局图;
5.周边环境平面图;
6.日常监管机构及日常监管人员报送表;
7.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
9.申请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0.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按照食品品种提交);
11.设备使用证明;
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受理初审1天、审核2天、审批2天、办结1天)。
四、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实施规范
(一)受理条件: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或单位
(二)申请材料: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委托事项需要提供) 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
(三)办理环节:1.受理 2.审核 3.办结
结果名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四)法定办结时限:
1.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
2.备案变更时限: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实施规范
(一)审批条件:
1.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且一年内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
3.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人申请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其附录的规定;
5.符合《湖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细则》(湘食药监发[2014]14号)的规定;
6.《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湘食药监市[2021]1号)下发以前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按国家总局《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审核—复核—决定—办结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2.换证申请报告(换证企业提供)或验收申请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
3.《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表》;
4.换发证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实施GSP情况综述,内容至少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重新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交上次认证以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2)企业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3)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建立情况;
(5)企业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风险的管控情况;
(6)各岗位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情况;
(7)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
(8)企业实施GSP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
(9)企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药品零售企业人员情况表;
7.法定代定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负责人)、审方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复印件;凡属于原公职人员的,必须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或原单位出具的不在职在岗证明文件;
8.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企业经营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 75 条、82 条规定情况的说明;
10.《计算机系统基本情况表》;
11.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阴凉冷藏药品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和营业场所或仓库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12.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制度、职责、操作规程)目录;
13.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14.企业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应包括长宽高、进出口位置、区域设置、温湿度调控设备的布局情况、通风设施位置及温湿度监测系统分布位置等);
15.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且一年内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的情况说明;
1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1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8.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19.企业申请变更的参照换发证申报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资料要求:申报资料为一式两份,申报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申报资料应为 A4 纸打印,有封面和目录,所有资料应按要求加盖企业红色印章,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应亲笔签名。
收费依据:根据益财综[2015]182号文件,暂停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材料、现场检查、复查、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听证时间)。
六、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核发(延续)许可实施规范
设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一)审批条件:
1.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申请核发(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十六条的规定;
3.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
(二)办理程序:网上申报(http://218.76.24.74:8080)-受理-现场检查-审批-办结
(三)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4.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8.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9.经办人授权文件(附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保证声明。
(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限期整改、复查、公示、听证时间)。
七、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零售实施规范
设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一)审批条件:
1.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申请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3.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
(二)办理程序:网上申报(http://218.76.24.74:8080)-受理-审批-办结
(三)申报材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4.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8.经办人授权文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9.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保证声明。
(四)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限期整改、复查、公示、听证时间)。
八、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零售变更实施规范
设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一)审批条件:
1.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的,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
(二)办理程序:网上申报(http://218.76.24.74:8080)-受理-现场检查-审批-办结
(三)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
(四)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限期整改、复查、公示、听证时间)。
九、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零售注销实施规范
设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一)审批条件:
1.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销的,应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规定。
(二)办理程序:网上申报(http://218.76.24.74:8080)-受理-审批-办结-公示
(三)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授权文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四)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限期整改、复查、公示、听证时间)。
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
(一)办理流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申请材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 按台(套)办理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逐台(套)填写,一式两份】;
②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③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如出厂未自带需填写制式表格);
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检验报告,如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未要求进行使用前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供制造监督检验报告;未按期进行使用登记的设备,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⑤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⑥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2)按单位办理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证明;
③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④《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一式两份)。
(3)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1.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2.移装变更
第一种情况: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交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第二种情况: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我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使用登记程序、资料及信息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使用登记程序、资料及信息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4.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中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社 “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6.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中(3)、(4) 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7.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8.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各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9.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