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查)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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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3000/2018-0094 发布机构: 笔架山乡 发文日期: 2018-09-30 15: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档案借(查)阅制度

  第一条凡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查)阅档案时,必须办借(查)阅登记手续,按期归还。  

  第二条本单位内部如需借(查)阅档案时,只允许借(查)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档案,如需要借(查)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档案,需分管领导和档案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档案材料一般不得借出,特殊情况确需借出者,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第三条党政班子、党政办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条 一般档案如需借出,归还期限为两周。到期后,仍需使用者,需办理续借手续。

  第五条 永久或密级档案一律不得借出。查阅永久或密级档案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字, 查档人员应按利用的目的和范围进行查阅和摘抄,重点档案有关内容的摘抄、复印,要经档案员核查。  

  第六条 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本单位档案时,必须出示写明身份和档案简要内容的单位介绍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 一般不予外借。  

  第七条 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画图、划线、折叠、涂 、改、撕页、拆卷等。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如有损坏、遗失,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查档者应将利用目的、取得的效益及时反馈给档案室。  

第九条 阅档案、资料、图书时,严禁大声喧哗。  

  第十条 职工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所借档案还清,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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