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沧水铺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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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1-1370317 发布机构: 沧水铺镇 发文日期: 2021-03-18 16:4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沧政发〔202110号

 

 

益阳市沧水铺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沧水铺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各站、办、所、中心、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沧水铺镇行政处罚工作,完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成立沧水铺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现将《沧水铺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沧水铺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益阳市沧水铺镇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沧水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讨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沧水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委员包括:镇党委书记(顾问)、镇长、分管财务、执法工作的班子成员、政法书记、纪委书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司法所所长、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及案件相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其中:镇长任案审会主任委员及会议主持人,分管执法工作班子成员为常务副主任委员

案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案审会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  案审会应在具体办案单位已查清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并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司法所已完成案件初步法制审核后,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召开议。

第六条  召开案审会会议经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召开时间,由党政办负责通知参会人员。

第七条  能够参加会议的案审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时,方可召开案审会。

第八条  案审会成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回避情形时,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违法案件拟处罚金额在对个人50元以上、对单位1000元以上的;

(二)涉企行政处罚额1000元以上,或者可能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疑难、案情复杂,或者相对人抵触情绪激烈,有行政复议或诉讼可能的;

(四)其它需提交案审会审议决定的。

第十条  案审会程序。

第一步:由具体办案单位汇报案件情况、调查经过、违规事实、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处罚建议等。

第二步:司法所负责人汇报案件审核情况及理由、依据,与办案单位有分歧的,应重点汇报。

第三步:案审会成员审阅卷宗资料,就案件疑点向审理部门、承办部门了解情况,并就下列情况发表意见、展开讨论: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四步:案审会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归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形成初步处理意见,讨论通过后作为案件处理意见。

案审会由案件经办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案审会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责成承办部门补正、纠正、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遇有法律适用问题需向上级请示的或者其他需要中止案件审理情形的,中止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  案审会审理通过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审会决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决定。

第十三条  案审会审理通过案件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的特殊情形,应再次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后方可改变原案审会决定。

第十四条  案审会审理认为需要补正、纠正的案件,案件退回承办单位补正、纠正后,视补正证据、纠正程序的关键程度由案审会主持人决定是否再次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案审会参加人员应当对有关审理事项予以保密。查阅、复制案件讨论记录,必须经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沧水铺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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