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农(肥料)罚〔2024〕1 号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920464 发布机构: 赫山区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24-03-22 16: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湖南XX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湖南省肥料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XXXXXXXXX

  住所(住址):益阳市赫山区X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XX

  身份证件号码:432321XXXXXXXX3898

  当事人生产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5月抽检了我区湖南XX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有机肥料(2023年2月生产),经检验,该有机肥料所检项目中“酸碱度”为9.0,不符合有机肥料国家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J(肥)[2023]0020)。该公司在收到检测结果后,于2023年7月申请了复检,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国家化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检测,所检项目中酸碱度为:8.6,仍不符合有机肥国家标准(NY/T525-2021:指标5.5-8.5)。2023年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中,对该公司有机肥抽查不合格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所属农业农村部门严肃查处。

  2023年12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2024年1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公司法人代表黄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肥料登记证、等复印件。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生产该批次有机肥料9吨,至2023年5月被农业农村部抽检,收到检测报告后,未对外销售。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应认定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因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代表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肥料登记证复印件1份、现场取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肥料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单1份、检测结果确认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复检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肥料不符合国家标准。

  证据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肥料的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的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效力。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肥料)罚告〔2024〕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3:“处罚依据:(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之规定。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外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经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XX银行XX分理处(帐号:8201265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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