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农(渔)罚〔2024〕4号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959828 发布机构: 赫山区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24-06-06 10:5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符XX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1XXXXXXXXXX3X,

  工作单位:无业。

  住所:益阳市XX区XX乡XX村。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9日上午11时,益阳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执法人员在XX 区XX 河资江大堤巡查时,发现XX 正在捕捞,现场查获锚鱼装备一套,无渔获物。因违法情节轻微,案件移送我局。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日中午12时,在赫山渔政码头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证据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案发位置图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5、询问笔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6、涉案物品主动上交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实施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渔)告〔2024〕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现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当事人所用渔具为禁用渔具名录第九类第32项钩刺耙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条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的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无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形,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益阳XX银行XX路分理处(账号:82XXXXXXXXXXXXXXX)。缴纳

  罚 (没) 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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