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农(动监)罚〔2024〕4号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965594 发布机构: 赫山区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24-05-23 11:3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XX工业园XX生猪屠宰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XXXXXXXXXXXX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XX工业园XXX村XXX组

  合伙人(负责人):李XX

  联系电话:180XXXXXXXX

  当事人不符合生猪屠宰场设置条件继续从事生猪屠宰一案,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对益阳市赫山区XX工业园XX生猪屠宰场(以下简称XX屠宰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发现,随着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当事人的动物防疫条件均产生了诸多问题,给全区动物疫情防控带来了重大隐患,主要有以下2个问题:

  1.屠宰场未划分生产区、非生产区、清洁区、非清洁区,相关区域未有相关设施进行隔离间;未设置离间,屠宰间、急宰间;

  2.屠宰场无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无固定车辆消毒场地,未设置车辆清洗区域。一侧通道未消毒池,另一侧通道消毒池无消毒水。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对XX屠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屠宰场李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4月17日,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向该XX屠宰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4年4月28日,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对XX屠宰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存在的动物防疫条件问题实施整改。

  2024年5月8日,事务中心向我局移送了《关于移送XX等三家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确认函》,认为当事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予以吊销,请我局依法实施,并建议停业整顿。

  2024年5月8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本机关认为:事务中心作为畜禽屠宰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治、检测、处置等职能部门,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移送XX等三家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确认函》对认定XX屠宰场的设置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专业和权威的,我局据此认为当事人不符合屠宰场的设置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当事人的2个主要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九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照片2张: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生猪定点屠宰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屠宰生猪资格;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曾经防疫条件合格;

  5.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移送XX等三家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确认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动物疫情防控存在重大隐患,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

  6.2024年4月8日XX屠宰场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XX屠宰场防疫情况;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8. 合伙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XX屠宰场设置情况和防疫情况;

  9. 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移送XX等三家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确认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屠宰场动物疫情防控存在重大隐患,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

  9. 屠宰场生猪产品检疫数据,证明当事人责令整改后一直从事生猪屠宰;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动监)告〔202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动物疫情防控存在重大隐患,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并继续从事生猪屠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符合生猪屠宰场设置条件继续从事生猪屠宰,应当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动监)告〔2024〕4号)后向本机关表示愿意积极整改,本机关认为目前我区经济实体特别是民营经济经营困难,应当积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在保障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创造一个宽松的法治环境,尽可能地给予各经济实体充分的发展空间和机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取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动监)告〔2024〕4号)作出的“吊销你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一拟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业整改。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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