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信息来源:文旅广体局 作者:文旅广体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3-1872518 发布机构: 赫山区文广新局 发文日期: 2023-11-13 16: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1225日发布,自201731日起施行。

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重要意义

1.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提高了公共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

2.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3.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

主要内容:4个坚持,1个鼓励,1个确立

1.坚决贯彻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

2.坚持以人为本。

3.坚持政府主导。

4.坚持实践基础,认真总结经验。

5.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共建共享。

6.确立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制度。

主要内容

1.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2.提供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3.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重要制度;

4.规定了政府在建设中的重要责任;

5.规定了公共文化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法律程序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管理责任;

6.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特殊作用

1.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

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等。

2.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助于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对盘活现有公共文化服务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3.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做出一系列规定,对设施建设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法律针对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设施建设问题,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比如,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法律化。

4.对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提高服务效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化。

法律把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作为政府的保障责任写入总则,提出了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等具体措施。

法律通过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提供等基本制度,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还对公共文化资源整合、设施互联互通、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特殊人群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变化

1.科技助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2.资源整合,增强互联网+效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3.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4.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5.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服务的重要规定

1.政府支持

规定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2.培育社会主体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3.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4.财税政策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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