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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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1934142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8-30 15:5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97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 申 请 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朝阳收费站旁边
    法定代表人:刘震,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901684240),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901684240),取消罚款与驾驶证扣分。
    申请人称:1.执法要有温度。2023年10月2日,国庆假期,长张高速大塞车,几乎是高速成为停车场的节奏,国家推行高速免费的政策,执法公正严明的警察叔叔却在和路上的举报爱好者,拍一张照片不经任何调查问询上传就可以罚款200元,扣驾驶人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止有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2.违法地址事实证据不清。仅凭一张照片没有任何路标断定为长张高速67公里。2023年10月4日收到的短信提醒为:“您的小型汽车湘AXXXXX于2023-10-02 16:32在湖南省长沙一张家界高速公路67公里0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的违法行为(记6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湖南交警】”实际只有一张照片,为手机拍摄。因为无法确定违法地址,回忆是女儿要上厕所,着急找出口出去或停车上厕所,那天因为太过于堵车多次上高速下高速走国道省道,还走过一段长张北线高速。就一张照片怎么证明违法地在长张高速67公里,手机定位截图都不一定精准可以造假,一张照片就能判定为67公里处吗,且不顾人民群众所处的环境及时间,举着一条法令当大刀!3.执法行为应由执法机关获取,对举报的违法应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前应向被举报进行问询,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取证的程序正义都没有哪来执法公正严明。有违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4.除执法罚款不当外,面对群众的申诉与口头复议请求,极尽敷衍之能事。除了在12123平台申诉被驳回,2023年10月多次给益阳市12122打电话申请口头行政复议,得到回复不受理,法律明明规定可以进行口头的行政复议,朝阳大队与12122互相踢皮球。从长沙打电话说要到益阳,益阳12122说打12345,12345说找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说找交通警察局,一个普通群众的维权有多么难,益阳市公安局是保安接的电话,说不清楚情况,让我打110,最后是110告诉我司法局的电话让我找司法局。5.罚前未口头或电话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综上所述,要求撤销2023年10月2日处罚编号为4359011901684240的处罚决定,取消罚款与驾驶证扣分。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3年10月2日16时32分,湘AXXXXX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至张家界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67公里时,因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群众随手拍抓拍并举报至公安内网,经被申请人民警对违法照片审核,发现群众提交的两张证据照片中所显示的违法事实清晰、违法地点准确、车辆信息一致,符合非现场违法证据采集要求,2023年10月2日16时32分湘AXXXXX小型轿车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上传至公安内网系统,并通过12123对湘AXXXXX小型轿车发送了车辆违法信息。周某某在收到上述信息后,多次致电被申请人值班室及高速交警益阳支队指挥中心进行申诉,被申请人民警听取周某某的陈述后,多次核实了湘AXXXXX小型轿车违法照片,在电话中告知了周某某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支持,对周某某申辩理由不予支持,并告知周某某可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二、根据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如下: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作为处罚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2.“湖南高速警察”是面向全国人民的微信公众号,其下为全国人民提供了违法举报专栏,举报者需要绑定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所举报的违法行为采集的地点是根据举报手机自带定位系统的经纬度自动采集地点,采集的时间是根据举报手机自动采集北京时间,每张举报照片会被系统打上违法时间、违法地点、道路名称、防伪码等水印信息,一经上传不允许修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道交法界定的紧急情况有机动车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八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八)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行驶或停车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定》(湘公发〔2022〕6号)第一百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5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行驶或停车的,处以两百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处罚。综上所述:1.当事人周某某既然知道国庆期间大塞车,群众都在排队行驶,就更应该遵纪守法。周某某驾驶湘AXXXXX号小型轿车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被人民群众举报,那是人民群众对这一违法行为的不认同,举报是人民群众的权力。2.交通违法行为是行为犯,群众举报的照片显示违法事实清晰、违法地点准确、车辆信息一致,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通过。3.当事人周某某就这一违法行为曾多次致电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已清晰的答复所申辩的事由不予支持。4.申请人周某某于2023年10月31日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处理的过程、所面临的后果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处罚决定书也清晰的载明了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机关查明:2023年10月2日16时30分许,群众通过湖南高速警察微信公众号违法举报中随手拍举报申请人存在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举报系统内群众共拍摄照片两张,两张照片均显示申请人车辆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其中第一张照片左下角显示“设备编号:435901000010110001;违法时间:2023-10-02 16:32:59;车牌号码:湘AXXXXX;违法代码:46080;道路代码:055130067000;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地点:长张高速往长沙方向67.0公里;道路名称:长张高速”,第二张照片左下角显示“设备编号:435901000010110001;违法时间:2023-10-02 16:33:00;车牌号码:湘AXXXXX;违法代码:46080;道路代码:055130067000;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地点:长张高速往长沙方向67.0公里;道路名称:长张高速”。2023年10月3日,被申请人经审批,认定上述两张照片符合非现场违法证据录入要求,将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10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12123对违法车辆预留手机号码采用短信告知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10月4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提交交通违法消除申请,消除原因描述载明“中秋国庆佳节,因为高速堵车,车上有孩童,需要靠边找一处可以方便的地方。这张照片为同路堵车车辆举报拍摄,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对照片提供的线索,单一的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在处罚前不向被举报者进行询问?”10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消除申请初审失败,退办原因载明“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未予通过;10月31日,申请人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异地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日16时32分,在长沙-张家界高速67公里0米实施了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罚款200元。
    另查明,“湖南高速警察”是面向全国人民的微信公众号,其下违法举报专栏,需举报者绑定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随手拍举报”所举报的违法行为需在系统内实时拍摄,采集的地点是根据举报手机自带定位系统的经纬度自动采集地点,采集的时间根据举报手机自动采集北京时间,每张举报照片会被系统自动打上防伪码、设备编号、违法时间、车牌号码、违法地点、道路名称等水印信息,且一经上传不允许修改。同时,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至案涉《决定书》决定书作出之前,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随手拍交通违法信息审批表》、交通违法消除申请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一、关于事实是否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违法行为,有经被申请人审批符合要求的群众通过湖南高速警察微信公众号违法举报栏目中“随手拍举报”提供的违法现场照片证实,申请人所称“女儿要上厕所,着急找出口出去或停车上厕所”并非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正当理由,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关于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处罚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规定》(湘公发〔2022〕6号)第一百条规定“……;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5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行驶或停车的;……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三、关于程序是否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被申请人依据湖南高速警察微信公众号“随手拍举报”采集与固定的证据,在法定时限内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经调查核实后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实施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案涉《决定书》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亦已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对于申请人处罚前未口头或电话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送达给申请人的《决定书》上没有交警签字,属于瑕疵,但《决定书》未实际侵害其程序性权利,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90168424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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