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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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1934194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3-29 16: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101号  
   
    申  请  人:余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举报某某休闲食品店(编号1430903002023101272011928)作出的结案反馈。2.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休闲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食品休闲店)店铺销售的商品涉嫌价格欺诈一案(详见附件举报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回复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理由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包庇不法商家的情况,未全面履职,无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益阳市赫山区某某休闲食品店的举报,举报其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人经营的网店查询了举报人的订单号231010-565067139871097,并查看了该订单号的信息与举报人提供的订单信息一致。经调查,该网店销售页面醒目处设置有“50包只要8.8”服务提示,也有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的共性平台规则,且消费者购买时按数量多少有不同的价格优惠,共设定有5种购买规格选择,多买多省,如一次购买30包金额为5.5元,50包(特惠价)10.8元,30包送20包(活动促销价)9.98元,80包14.6元,100包(超市批发价)18.8元。被举报人称其店铺于2023年9月初开始进行过促销活动“50包只要8.8元”,活动结束后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更改图片宣传信息,经查询销售记录被举报人从9月初到10月中旬共销售30包送20包(活动促销价)4单。执法人员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向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2023〕-063号),要求被举报人对被举报产品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进行整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进行了纠正。关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到未责令被举报人退还申请人多支付的款项,执法人员已责令被举报人返还多收取款项,但举报人已在拼多多平台拉黑被举报人,无法返还。鉴于本案营业额较小,又系初次,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积极整改到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2023年10月19日通过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不予立案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9月5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休闲食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内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休闲店花费9.98元购买“混合味,30包送20包”的雪花酥商品,案涉商品网店宣传页面有“50包只要8.8”字样;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10月1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中益阳市赫山区某某休闲食品店负责人王某某陈述“9月初的时候进行了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更改图片信息;活动结束后就是卖的9.98元,通过查询店铺后台9.98元30包送20包共卖了4单;在你们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后就修改成50包只要9.9元。”就宣传页面与商品详情页面价格不符的问题,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申请人当场进行了改正;10月1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和投诉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拼多多平台商品快照截图、拼多多平台商品支付页面截图、拼多多平台商品交易成功页面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拼多多平台销售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网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网店宣传页面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针对被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亦已进行整改。根据一般消费认知,案涉商品宣传页面标示的价格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被举报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后,履行了举报线索核查、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编号1430903002023101272011928)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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