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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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1934199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3-29 16: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102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投诉事项作出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在淘宝平台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砖,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7022772XXXX)邮寄消费投诉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签收,未收到任何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码XA7022772XXXX)邮寄的消费举报函,投诉内容:发现该产品存在外包装标签描述有“较强的消食”的治疗功能的问题。该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服用后也未达到所述功效。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该笔订单纠纷,希望商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投诉人相应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到该店现场进行调查,被投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该店进行了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指导,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和投诉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调查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投诉人走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因工作人员误以为申请人系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的投诉,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进行了回复,导致没有有效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后于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查明:2023年9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7022772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投诉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茶叶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产品存在标签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投诉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通过12315平台将申请人的投诉向下分流至被投诉人辖区的赫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9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进行了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指导,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投诉的产品属于正规商品,符合行业标准,拒绝调解;9月14日,赫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此投诉由赫山所办理,反馈如下:2023年9月14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商家了解相关情况,商家拒绝和投诉人进行调解,建议投诉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因赫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误认为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申请投诉,其已通过平台进行回复,因此,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任何有效回复。
    另查明,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消费投诉函》及邮寄凭证、淘宝平台商品交易成功页面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被投诉人出具的《说明》、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单截图、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短信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案涉投诉材料,应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作出对投诉案件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工作人员失误,未将该投诉受理决定和处理结果有效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于2023年12月15日告知申请人案涉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申请人亦已知晓其投诉已受理,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事项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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