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4-1934207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03-29 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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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106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超期未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件超期不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在淘宝平台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砖,于是通过挂号信形式(编号XA7022769XXXX)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挂号信于2023年12月6日签收,未收到任何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码XA7022769XXXX)邮寄的举报信,举报内容:发现该产品存在外包装标签描述有“较强的消食”的治疗功能违反食品安全法,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到该店现场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对该店进行了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指导,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和举报人进行调解的说明,并于2023年12月15日将举报是否立案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严格遵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举报超期不回复的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7022769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茶叶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销售违法食品安全法的产品;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12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12月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不予立案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件超期不回复向本机关邮寄(邮政挂号信单号XA5015921XXXX)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12月1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信》及邮寄凭证、淘宝平台商品交易成功页面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案涉举报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最迟应于2024年1月18日之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案涉举报尚在被申请人法定处理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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