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4-196690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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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108号
申 请 人: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予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在营业执照“益阳赫山区某某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休闲零食店”购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3/9生产的“五香蛋”,订单编号:230415-293674699832141。因产品质量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3/10/8回复大概内容为:当事人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予立案。详见附件。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数值未经过正规的具有CMA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必要检测,系胡编乱造的数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包庇不法商家,不纠正错误行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依据错误,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2023年10月9日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现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凭证》。关于申请人举报案涉某某五香蛋存在兽药残留、营养标签不符合规定、没有合格证的问题,经查验,此商品包装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标准标注了所有生产信息,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检验报告,不强制需要另外的合格证。被申请人认为作为经销商,被投诉举报人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问题是产品生产商的问题,因生产商不在被申请人管辖地域,被申请人无权管辖。关于申请人举报案涉某某五香蛋存在涉嫌商标侵权一事,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案涉产品的包装袋没有标注“乡巴佬”字样,网店商品链接名称使用该字样属于广告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改字〔2023〕27008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下架该产品的宣传用语。当事人表示立即下架该产品并当场下架了该产品宣传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信函邮寄方式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在益阳赫山区某某食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于拼多多平台内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休闲零食店”花费9.8元购买网页宣传标题为“五香盐焗卤蛋特价无壳整箱茶叶蛋乡巴佬烤卤蛋好吃的休闲食品”的五香蛋商品。该商品外包装标注商品名称、类型、生产许可证、配料、保质期、生产日期、食用方法、贮存方法、生产商、产地、地址、电话、营养成分表等内容。2023年9月下旬,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有兽药残留、营养标签不符合规定、没有合格证、乡巴佬商标侵权的问题)。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及《出库单》。另被举报人提交了《关于消费者蒋某某投诉书情况说明》拒绝调解。针对当事人在网上宣传用语,被申请人现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立即改正,经查被举报人已将案涉商品下架。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和投诉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拼多多平台商品快照截图、拼多多平台商品交易成功页面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及《出库单》的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案涉商品包装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标准标注了所有生产信息,被举报人能够现场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资料和进货资料,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对其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针对被举报人存在网上宣传用语不当的行为,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亦已纠正该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履行了举报线索核查、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