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4-196690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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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
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109号
申 请 人: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在营业执照“益阳赫山区某某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休闲零食店”购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3/9生产的“五香蛋”,订单编号:230415-293674699832141,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23/9/24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该局2023/10/9回复大概内容为,当事人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予立案。申请人想知道涉案产品的检验情况,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详见邮寄信封和邮件轨迹),被申请人于2023/12/8通过邮件回复标题“关于驳回蒋某某申请公开相关事项”,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现场笔录、公开举报批次(五香蛋<卤制鸡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测报告、举报结果告知书,上述内容涉及到行政相对人个人隐私,且该内容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详见附件邮件打印件。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只有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规定,并没有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规定。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上述规定,回复违法。检验报告依法不属于过程性行为和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回复检验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称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个人隐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考虑到“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限定作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或者仅部分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应当说明实质性理由,以表明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该案中,如果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可不予公开的部分,被申请人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但被申请人直接以“检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全部不予公开”,显然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政务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申请人2023年9月27日就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举报案涉产品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现场笔录、举报批次(五香蛋<卤制鸡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测报告、举报结果告知书,上述内容涉及到行政相对人个人隐私,且该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12月8日应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单号:XB1502698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格的主要内容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0/9回复本人投诉举报“益阳赫山区某某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某某食品休闲零食店”销售“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3/9生产的“五香蛋”,订单编号:230415-293674699832141,不予立案,当事人有提供涉案产品检测报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现申请公开涉案产品不予立案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中国邮政EMS物流追踪信息显示2023年11月21日该邮件已代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发送标题为“关于驳回蒋某某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现场笔录、公开举报批次(五香蛋<卤制鸡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测报告、举报结果告知书,上述内容涉及到行政相对人个人隐私,且该内容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邮件截图、中国邮政挂号信照片、中国邮政EMS物流追踪信息、《出厂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要求公开该举报涉案产品检测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与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公开其举报涉案产品检测报告,被申请人答复称现场笔录、公开举报批次(五香蛋<卤制鸡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检测报告、举报结果告知书涉及到行政相对人个人隐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驳回申请。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涉及到行政相对人个人隐私,且该报告为被申请人在调查中获取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非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另本案涉及的举报结果告知书属于依法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实际上已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被申请人答复举报结果告知书不予公开与事实不符,该答复内容明显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