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4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1966922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5-31 17: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44   

   

   人: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1012通过单号为SF151626299XXXX的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购物广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计3瓶)。被申请人于2023年1013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至今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裁定。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售卖上述过期啤酒,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经予以改正。关于投诉,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调解,因申请人赔偿要求过高,与被投诉人无法达成一致,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并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张某投诉〈雪花勇闯天涯啤酒〉说明》,遂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9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予以回复。对被投诉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案涉品种单一、数量及案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此后,被申请人未以任何方式收到申请人对其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购物广场购买到过期啤酒的投诉举报。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才知晓申请人再次就该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因该消费纠纷在投诉和举报两个方面均已处理完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对其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予立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51626299XXXX)向被申请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过期产品。顺丰快递物流信息显示2023年10月13日上述快递被门卫代签。2024年1月,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向本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对其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函》某某连锁超市某某店购物小票顺丰快递物流信息截图、《关于张某投诉举报函的回复》、邮政快递单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未依法回复举报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131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已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查处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因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本复议机关不予认可。鉴于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本复议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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