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4-196692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05-31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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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6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单号为SF151626299XXXX的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益阳市某某生活批发超市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荔枝干400克计1袋)。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至今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裁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收到该投诉举报函(投诉人:张某;投诉内容:2023年7月30日,投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生活批发超市购得6954119505243/荔枝干400克1袋,单价是15元,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是QS34011702XXXX,生产厂名是合肥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询,该生产许可证编号已经过期,该生产厂名已于2022年1月19日注销了营业执照,所购荔枝干属于彻头彻尾的假货、假冒食品)。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函内容对益阳市某某批发超市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荔枝干”一事进行现场核查,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荔枝干”,且当事人提供了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产品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已经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关于投诉,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了《拒绝调解书》,拒绝同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对该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1月31日以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51626299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益阳市某某生活批发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顺丰快递物流信息显示2023年10月13日上述快递被门卫代签。2024年1月,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向本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对其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函》《某某生活批发超市结账单》、顺丰快递物流信息截图、《关于张某投诉举报函的回复》、邮政快递单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未依法回复举报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1月31日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已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查处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因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本复议机关不予认可。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本复议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