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赫山区2022年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二十条帮扶举措》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乡村振兴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2-1640087 发布机构: 赫山区乡村振兴局 发文日期: 2022-08-24 15:3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衡龙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区委各部办委,区直及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2022年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二十条帮扶举措》已经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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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2022年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

二十条帮扶举措

 

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示精神与决策部署,进一步整合帮扶措施,提升帮扶实效推动巩固脱贫工作上新台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二十条帮扶举措

一、产业帮扶

第一条  用好产业项目资金

省级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通过发展产业、安排就业、收购农产品等方式带动周边低收入人群增收。对于获得重点项目资金在200万以上的龙头企业,其生产基地所在村入股分红收益的30%要用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发展产业,必须吸纳10名以上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或收购其农产品。对于获得重点项目资金在30万以上的合作社,必须吸纳5名以上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或收购其农产品。(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  用活产业发展资金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和村级集体经济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村集体入股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发展产业以对获得的分红收益,不低于30%用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帮扶。(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乡村振兴局)

第三条  加大金融支持

严格落实“5万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要求,重点支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做到“应贷尽贷”。2022年完成6000万元以上的放贷任务。深化建行“共享贷”合作模式,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牵头单位:区乡村振兴局、区金融办)

第四条  完善帮扶产品销售体系

筹建赫山区消费帮扶专馆,拓宽帮扶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多途径促推全区帮扶产品与市场对接,促进帮扶企业发展,带动脱贫人口持续增收。2022年实现专馆销售额达到9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区山乡巨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就业帮扶

第五条  搭建村级劳务服务平台

指导村(社区)建立人力资源劳务服务部,完成村干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培训、发证工作以及劳动关系备案。对有劳动能力的、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开展“311”就业服务(3次岗位信息推送、1次职业培训推荐和1次职业指导)。对实现新增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劳务输出并在全区规模以上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社部门协调用人单位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村级劳务服务部奖励。2022年指导全区50个村(社区)建立人力资源劳务服务部。(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第六条  提升就业帮扶车间

巩固一批帮扶车间。确保全区原有的27家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比去年只增不减。新建一批帮扶车间。乡镇(街道)新建1个以上帮扶车间,每个车间吸纳监测对象、脱贫人口5人以上,落实就业帮扶车间的培训补贴、岗位补助、费用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全年实现就业帮扶车间新增脱贫人口就业100人以上。(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第七条  开发公益岗位

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益性岗位500个以上,安排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的比例达到30%以上。鼓励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园区)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对已安排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

第八条  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对接口味王等龙头企业到村新建产业基地、生产车间,预计新增400-600个就业岗位,提高村集体收入,优先解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业问题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200万元以下涉农项目建设,优先安排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务工。持续开展脱贫人口“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就业帮扶活动。开展电商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直播带货创业就业者,鼓励脱贫人口在电商产业链上就业创业和农副产品销售。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提高盲人按摩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工商联、区经服站、区残联)

第九条  落实交通补贴

对跨省、跨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落实一次性交通补贴,人社局分别7月份和12月份根据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地点,省外每人200元、省内区外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

三、政策性帮扶

第十条  做实控辍保学

制定《赫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控辍保学“双线”主体责任。重点关注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转学手续。扎实开展村干部、教师、家长“三帮一”劝返复学行动,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台账。通过特校就读、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三种方式,充分保障全区特殊少年儿童就学权益。(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第十一条  资助困难学生

继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利用“一单式”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精准识别,教育部门要做好与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将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残疾、防返贫监测对象等重点保障人群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不断提高资助数据质量,确保不漏一人。落实区外就读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就读学校及时申请资助。落实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职业教育学生“雨露计划”补助。2022年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500万元以上,“雨露计划”补助3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乡村振兴局)

第十二条  夯实医疗保障

确保全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实施全额资助城乡低保、防返贫监测对象、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差额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仍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确保不出现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牵头单位:区医保局)

第十三条  完善慢病签约

确保农村脱贫人口四类慢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重性精神障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年不少于4次。出台《赫山区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点制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赫山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力度。(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第十四条  巩固住房安全

按照属地原则,镇、村落实对脱贫户、监测户的房屋安全的监测责任,由村(社区)采取日常巡查制度,对于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由村(社区)上报至乡镇进行进一步核查,各乡镇将核查结果及时梳理汇总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上报名单进一步核实,符合要求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对新识别监测对象,由各乡镇乡村振兴部门将名单报乡镇村镇建设部门核实其房屋安全情况,对初判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汇总上报至区住建局,经区住建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初判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一步核实,符合要求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危房改造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联合审核、三级公示、函告农户的程序执行。(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第十五条  保障饮水安全

出台《赫山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制定《赫山区农村季节性水源缺水供水保障应急预案》,保障脱贫户、监测户正常用水。每年会同区疾控中心制定水质检测计划,按计划开展水质检测,重点关注脱贫户、监测户水质问题。农饮工程水质检测频次千吨万人水厂按一月一检,千吨万人以下水厂按月分批进行检测,做到一个季度全区农饮工程水质检测全覆盖。千吨万人农饮工程水厂全面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定期报送水质自检九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第十六条  健全救助体系

对低收入人群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通过线上比对、线下调查方式,全面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按程序分类实施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确保救助“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第十七条  落实残疾人补贴

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逐一进行核实,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审核审批手续资料,对不符合现行政策的及时停发,对符合享受两补政策的,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告知、宣传政策,确保及时申请,记录在案备查,持续跟踪服务。对有意愿办理残疾人证的脱贫户、监测户,根据残疾类别、残疾程度,由区残联联合评残医院有针对性的开展上门评残、视频评残、集中评残等多种评残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第十八条  提高救助水平

结合上级资金拨付规模和区级财力状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稳步提高保障救助标准,持续增加脱贫户、监测户收入。2022年低保一档由360元/月提标至384元/月,二档由260元/月提标至280元/月,分散特困供养由470元/月提标至500元/月,残疾人“两项补贴”由70元/月提标至75元/月。(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第十九条  推动光伏帮扶

6个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的80%用于脱贫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每年分红200万元,用于直接帮扶监测户和较为困难的脱贫户,标准为监测户2000元/年,脱贫户500元/年。(牵头单位:区乡村振兴局)

第二十条  优化保险支持

全区所有农业人口全覆盖购买防贫综合险,积极化解低收入人群返贫风险,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保险支持。重点关注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伤害、因发展产业失败等风险返贫致贫的脱贫户和已消除风险监测户,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监测并启动理赔程序,最高可赔付7.5万元。(牵头单位: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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