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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教罚字〔2024〕第1号)

更新时间:2024-01-10 16:51 来源:区教育局 作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点击量: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教罚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益阳市赫山区合一教育培训学校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假日酒店一楼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张芳 189****1616

  经查,该培训机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242号赫山假日酒店一楼,证照齐全,且均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该机构属于义务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在2023年11月26日周日上午9时-11时组织3名初中学生进行人教版英语学法大视野作业辅导。

  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张芳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违反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培训时间开展学科类培训。

  2024年1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对本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对涉及到的学生家长进行了培训时间和收费情况的核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1.益阳市教育局交办的“益阳市“双减”问题举报投诉线索”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周末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占用休息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4.学生花名册和收费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暂未收取培训费用。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2024年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赫教罚告字〔2024〕第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

  当事人占用休息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中第四条之规定:“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第14款:“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立案前已停止违规办学行为,安全遣散了学生,主动消除影响,为了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方针,赫山区教育局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 1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