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0-1201864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0〕11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0-01006 签署日期:2020-05-25 发文日期:2020-05-25 信息时效期:2025-05-24 所属机构:赫山区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5

(此件主动公开)

赫山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区情的校车管理制度,实现校车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法规、规章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我区所有校车。

二、管理模式

根据实际,在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相关学校)采用校车专营模式。专营模式是指经区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引入具有营运资质和车辆营运管理经验丰富的公司经营。校车不得参与除接送学生(幼儿)外的其他营运业务。

城区学校不实行校车运营,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学生可采用乘坐城市公交等方式上下学。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教育、交通的副区长及副区长、赫山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赫山公安分局、赫山交警大队、高新交警大队和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教育局,由区政府办协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校车管理的组织领导;选定专营公司;定期分析、协调处理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校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区教育局。负责配合承运公司做好校车安全、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安排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均衡分配各公司投入到相关学校的校车运力;督促相关学校成立校车管理办公室,配备校车管理员负责学生上下学接送、停车位管理、安全告知书发放等工作,负责与承运公司签订接送学生协议书、与司机签订交接单;建立健全乘车学生台账资料,落实学生乘车实名制;指导承运公司对乘车学生进行人员分配,合理规划行驶线路;无偿提供校车停车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和标识;负责统计乘车学生信息;督促承运公司履行协议;指导学校建立校车违规运营举报和隐患排查制度并加以落实;指导学校在醒目位置公示校车相关信息(包括号牌、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员和联系电话等);指导学校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协助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对承运公司进行安全营运考核;建立校车监控总平台,对所有校车实行动态监控。

3.区财政局。安排并及时拨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安全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区交通运输局。科学规划乡镇公路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协同交警、教育等部门加强校车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营运。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及时排查车辆安全隐患,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

7.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支持配合乡镇及时消除校车通行的农村公路路段安全隐患,改善道路通行条件,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8.赫山公安分局。严厉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治安问题;负有农村交管责任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严肃处理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协助赫山交警大队从严处罚逃逸、危险驾驶等犯罪行为。

9.赫山交警大队、高新交警大队。指导辖区校车公司或车主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统一编号的校车专营证和专用标牌;指导承运公司规范建立校车和驾驶人员管理档案,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维护上下学时段各学校路段交通秩序;查处超员、超速、无证驾驶等校车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营运;督促校车定期做好车辆安检;加强警校联动,指导驻地民警做好学生交通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2次)。

10.承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与乡镇(街道、园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配置合格专用校车,建立完善校车档案;依法依规办理校车标牌审批、驾驶员证照审验等相关手续;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木等装备,购买车辆保险;选定符合资质的维修厂家定期、定点、定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应与维修厂家签定维修协议书,每次检修内容留有详细清单并签字盖印存档);实行校车动态监控,及时处罚司乘人员违规行为,每月上报处罚人员情况;科学调度运力,根据用车需求合理安排车辆、路线,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加强司乘人员职业道德、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安全教育培训;制订规章制度,落实司乘人员管理责任,督促照管员办理好实名制交接手续;每月向区校车办报送校车运营情况。

11.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乘车学生数量和用车需求情况,校车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运行,如确需跨区域运行,必须得到另一行政区域领导审批、纳入安全管理,并上报区校车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指导辖区学校落实校车安全措施;组织交警中队、派出所、交管站、中心学校党总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公路设立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校车通行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设置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完善年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辖区校车公司每年开展综合考核并上报考核结果至区校车办。

四、管理要求

(一)对校车的要求

1.统一车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专用校车标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

2.统一外观标识。车体外观颜色统一,车辆标识、驾驶人员标识及候车(接送)站点标识样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统一设置。

3.统一检测维修。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落实定点、定期(2次以上/月)校车安全技术检测,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运营安全。定点检测维修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所维修检测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检测质量负责。

4.统一保险标准。校车参照客运班线车辆标准在保险公司足额及时投保,按标准缴足法定强制险,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和足额的座位险。

(二)对校车驾驶人的要求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对承运公司的要求

1.必须拥有参与营运车辆的全部产权。

2.必须配备随车照管员,严格执行交接手续。

3.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第55号令)要求,对所属校车实行动态监管。

4.明确监控人员实时监控所属校车运营时间、运营区域、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驾驶员、照管员是否规范操作等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制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登记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不纠正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应当立即进一步采取措施制止。对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违法行为制止措施的驾驶员,应调离校车驾驶岗位并及时报告区校车办和交警部门。

5.确保动态监控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动态监控装置,不得恶意干扰、屏蔽动态监控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动态监控装置数据。

承运公司、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在接受交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每次每项视情节扣除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安全奖。

五、用车管理

(一)申报用车需求。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每学期组织开展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在读学生(幼儿)用车需求摸底(乘车人数、里程、线路等情况),并根据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幼儿)距校(园)里程2.5公里以上、初中学生距校里程3.5公里以上的要求,提交校车需求申请材料,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选定专营公司。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区实际对校车公司的资质、车辆运营管理情况、车辆产权、驾驶员、照管员情况等进行审核,选定专营公司,从事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营运业务。

(三)确定承运公司。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区教育局在经审核选定的专营公司范围内,根据区教育局对各公司运力分配情况,确定一家公司在辖区内运营,并要求公司签署以下协议:一是与乡镇(街道、园区)签定校车准入协议书(一学年一签);二是与照管员签订聘用协议书(一学年一签);三是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一学期一签);四是与司乘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一学期一签);五是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一学期一签)。

(四)规范审批备案。完成上述程序后,由乡镇(街道、园区)向区校车办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备案。承运公司根据《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办理流程》办理好校车使用许可及驾驶人驾驶资格,校车运营线路牌等的相关手续,领取专用标牌方可营运。

(五)校车退出与补充制度

所有校车均须遵照国家运营载客机动车的相关报废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实行报废制度,对服务农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校车报废后,由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根据实际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可予补充新的校车。现服务于城区的校车在服务期满或达到报废标准停运后不予补充新的校车。

六、奖补政策

(一)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根据《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服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187号)文件规定,按程序经充分协商后合理定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校车享受政府座位补贴。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如无违法违规行为,区人民政府按每车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每车每年6000元的安全奖励。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放全额安全奖,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适当扣除安全奖(具体扣款标准依据运营管理相关条款)。

七、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