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稻谷溯源管理办法》《赫山区稻谷收购先检后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稻谷溯源管理办法》《赫山区稻谷收购先检后收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赫山区稻谷溯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我区粮食质量可追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关于切实做好2020 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0〕5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操作流程的通知》(湘粮办〔2020〕17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粮食生产、收购、入库、在库、出库各阶段有迹可循,对全区范围内收储的稻谷实行产地和质量溯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从事和参与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存储、运输活动的企业、经纪人和种粮农民(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溯源由区农业农村局负总责,各乡镇(相关街道、园区)具体负责,积极开展稻谷溯源宣传,确保全区种粮农户和粮食经营者人人知晓。指导各村组及种植农户加强溯源责任,在稻谷收购溯源表中,如实填写种植户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种植面积、种植丘块和粮食经纪人等相关信息,严格履行建档立卡制度,不得虚假填报、涂改或伪造稻谷溯源表。
第四条 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村组应对稻谷收购溯源表严格把关,确保种粮大户、种植散户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村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其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稻谷溯源表散户一户一表,大户分片、据实申报,乡镇编号建档,表随粮走、出售交表、存档备查。收储企业应如实填写收储稻谷镉含量、入库仓号等信息,由检验员、保管员签字入库,存档备查。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稻谷时,必须认真查验稻谷生产者或经纪人提交的经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村(社区)两级审核盖章、组长签字的溯源表,按扦样、检测等规定流程收购。各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收购无法提供溯源表的稻谷。入库后,相关粮食经营企业应对每批次收购的稻谷,及时完善和建立入库稻谷溯源档案和各类台帐,留存备查。
第七条 粮食经营企业要严守粮食收购操作规程,将信息登记、扦样、送样、检验、入库等关键环节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切实做到谁收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建立健全稻谷入库、存储质量、销售出库等档案资料台账,并装订成册。稻谷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从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粮食收储企业存储稻谷,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对稻谷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建立库存质量安全档案,其内葜饕ǎ捍娲⒒跷弧⑹俊⒉趾拧⒈9茉鹑稳恕⒘盖椴獗锹肌⑹滴锉9苷省⒀羯背婕锹肌⒚磕甓却骸⑶锛局柿考觳榧锹肌⑷肟庋槭帐敝饕柿亢褪称钒踩副晗喙厥莸取�
第九条 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根据质量等级、镉含量、品种对稻谷实行分仓储存、分类管理。对不同年份生产的稻谷不得混存,杜绝以陈顶新、转圈粮进入新粮收购。
第十条 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时,应如实记录销售合同号、销售客户详细信息、购买人承诺书等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应包含粮食品种、性质、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粮食销售者对已销售粮食出具的质量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稻谷,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稻谷质量溯源工作倒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稻谷时,应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其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追查来源和流向,并责令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对存在手续不全、弄虚作假等收购行为的粮食经营企业,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情节轻微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从事稻谷收购、销售、加工企业的监督,定期对稻谷流通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经营企业稻谷溯源登记手续、台账建立、粮食质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执法及督查部门对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村(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在稻谷溯源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加强督查,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赫山区稻谷收购先检后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0〕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操作流程的通知》(湘粮办〔2020〕17号)及《益阳市粮食收购先检后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检后收,是指稻谷收购入库时,粮食经营企业须逐车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安全、数量真实。
第三条 全区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相关制度要求,确保检验准备充分、流程规范、标准明确、操作严谨、责任明晰。
第五条 粮食收购前,粮食经营企业必须添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检测、收购系统的调试,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收购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 粮食经营企业在收购现场张榜公示粮食的品种、性质、质量标准、计价单位、收购价格、结算方式和送粮人需提供的粮食溯源表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粮食经营企业在收购时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测。
(一)信息采集。粮食经营企业需在收购系统中详细录入送粮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运粮车牌号、稻谷产地(到村组)、品种、数量及收获年度等信息。
(二)样品扦取。售粮人凭粮食溯源表在扦样区待检。扦样一律按照国家抽样检测标准抽取,检测样品和粮食溯源表一并交粮食经营企业。
(三)质量检测。根据《湖南省粮食收购和出入库必检项目》目录,完成粮食入库必检项目,检测指标包括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指标包括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等。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镉含量和黄曲霉素等。具体检测内容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0〕58号)文件执行。检测数据除告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售粮农民或经纪人外,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条 质量检测完毕后,粮食经营企业根据品种、性质、收获年份、镉含量在入库系统中录入指定存储货位。检斤后送入指定仓库,保管员签收后,完成入库流程。由保管员逐日填写实物保管账,并与统计员对好账。政策性粮食收购要同时填报《政策性粮食入库分仓表》。
第九条 粮食收购经营者要切实承担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先检后收,并根据湖南省地方标准《基于镉含量的稻谷分级收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储,对镉含量0.2以内,0.2—0.4,0.4以上的稻谷严格执行分仓储存,分类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十条 粮食入库后,粮食经营者要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详细记录分类收储信息。安全档案信息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粮食入库先检后收办法落实工作,定期向上级报送区内粮食收储监管情况和先检后收办法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加强对粮食收储环节先检后收工作的监管。发现粮食经营企业存在制度落实不严、不实,未落实先检后收政策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法核销其收购资格。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应尽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