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0-1270016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0〕20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0-01013 签署日期:2020-09-17 发文日期:2020-09-17 信息时效期:2025-09-16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赫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4号)、《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政办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区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制定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详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相关部门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三个部门数据统一及共享,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卫健局参与)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1.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监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区实际,做好赫山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转让、风险管控、农用地分类管理等规章制度。(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牵头,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参与)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锑、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3.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信局、赫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区农业农村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升级改造后仍不达标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出。(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新型农业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财政局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的收储和加工依据湖南省相关政策执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80%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参与)

(四)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联合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调查评估,并对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住建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自然资源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赫山公安分局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联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改局、赫山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1.强化工矿污染控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矿山,加强对无责任主体的废矿坑洞涌水、采矿地下水及其污染源的监测、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中到工业园进行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参与)

强化危险化学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从事石油贮存(含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等)、洗染以及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合格产品,并对油品、溶剂等化学品贮存和运输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泄漏、挥发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赫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微量物质的含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中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2020年,全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区域,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区水利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农村清洁工程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全面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承担相关责任,并联合组织相关部门治理与修复。(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区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区级财政环保和农业技术服务于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与农产品污染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

4.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牵头,区委政法委、区自然资源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区委宣传部、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广体局参与)

(九)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参与)

2.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规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参与)

3.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将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牵头,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牵头,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赫山公安分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附件:赫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赫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直(驻区)相关重点单位

1.赫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赫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指导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排放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等。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梳理提供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拟收储或已收储的地块名单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名单,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加强土地征收、回收、收购等环节监管;加强布局论证、严格选址要求;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做好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保护监管;定期巡查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加强对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井(矿坑)涌水、采矿地下水及其污染源的监测、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省市有关部门要求,配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期完成划定工作任务。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控制耕地土壤农药使用量,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工作,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及利用试点。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作任务。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4.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统筹拨付监管,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园区)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支持力度并完善激励政策。

5.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制定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重大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清洁生产促进等工作。合理布局废旧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引导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项目按照规定进入相应产业园区。指导完成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

6.区工信局:负责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减少和避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7.区司法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等工作。

9.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污泥处置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工作。

10.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强化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从事石油贮存(含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等)、洗染以及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合格产品的监督管理。

12.区水利局:负责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退出过程中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13.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林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做好林地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控制工作。

14.区教育局: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教育纳入中小学环境保护教育计划。

15.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加油站地下油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1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的监督管理。

17.赫山公安分局:负责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

18.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19.区卫健局:负责规范医疗废物监管,推进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20.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对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等残留物通过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粪污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严防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各乡镇(街道、园区)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查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理、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加快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具体职责如下:

1.有效防范土壤环境风险。配合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区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2.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加大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3.加强污染源监管。一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二是强化重点企业监管。督促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现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或进一步削减。三是强化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4.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积极协助完成农用地类、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确保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5.加大保障力度。一是加大人员力量配备,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立项争资,多元化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