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2021年度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
HSDR-2021-01007
益赫政办发〔2021〕9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2021年度超标稻谷收购
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有关粮食企业:
《赫山区2021年度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赫山区2021年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办法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加强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和处置等环节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本年度生产的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以下统称“超标稻谷”)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定点收购、分仓储存、定向销售、限期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进行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稻谷生产环节溯源和镉含量初检工作;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农发行赫山支行负责超标粮食收购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区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利费和处置费用的保障工作;赫山公安分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粮案件查办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超标稻谷管理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考核内容。
二、粮权归属和储存期限
定点收购的超标稻谷粮权属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粮权属性为地方临时储备粮。超标稻谷收购在国家当年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间内执行,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粮情,适时精准启动地方临时储备粮收购,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在收购结束后6个月内销售处置完毕,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三、超标稻谷收购定点和质量溯源
综合考虑辖区内国有企业仓容、仓储条件、专业人员、仪器设备、信誉等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超标粮食定点收储企业为湘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溪库点和小河口库点)1家企业2个库点。定点收储必须执行质量溯源制度,凭我区统一制作的稻谷溯源凭证,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村(社区)、乡镇(相关街道、园区)签字盖章认定后方可收购,并建立粮食质量溯源档案,相关台账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超标稻谷收购数量和价格
根据全区早稻种植面积、产量、商品量和去年镉含量占比,科学合理将超标稻谷收购计划下达到定点收储企业。收购计划根据实际收购情况动态调整,确保农民余粮应收尽收。超标稻谷收购价格充分考虑优粮优价和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参照当年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镉含量0.2—0.4毫克/千克的稻谷,按122元/百斤收购(国标三等,到库价,下同),镉含量0.4毫克/千克以上的稻谷,按118元/百斤收购。
五、超标稻谷收购标准和方法
超标稻谷定点收储企业必须凭我区乡镇(相关街道、园区)、村(社区)、组三级确认的稻谷溯源凭证收购,定点收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稻谷收购政策,实行“先检后收”,检测出糙、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并使用快检设备对必要食品安全指标镉含量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收购并分仓储存、分类处置。
六、贷款发放和收回
农发行赫山支行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管理办法》,及市、区下达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对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的临时收储定点企业,经企业申请,采取一次授信、据实放贷,并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粮食销售处置货款及市、区承担的价差亏损资金全额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和拖欠。
七、超标稻谷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2021年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自2021年起,市级不再负担利费,超标稻谷价差亏损市、区两级按3∶7比例负担;2022年市级负担价差亏损15%,区级负担价差亏损85%;自2023年起,超标稻谷利费和处置价差亏损均由区级负担。
八、超标稻谷的补贴标准和拨付
(一)补贴标准。超标稻谷收储过程中发生的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定额损耗按照市级地方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
(二)处置价差亏损。超标稻谷经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竞价处置,由区人民政府汇总初审,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益阳市分行复核,确定价差亏损金额,由市区两级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资金和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资金拨付。区级负担的利费按季度拨付到定点收储企业。超标稻谷处置的价差亏损,市级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区财政,再由区财政统一将市区两级负担资金拨付到定点收储企业。
九、超标稻谷的验收
超标稻谷收购结束后,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赫山支行对数量和质量组织联合预验收,形成预验收工作底稿,申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益阳市分行共同验收认定。超标稻谷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稻谷检测数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受托方(该检测机构)承担。
十、超标稻谷处置
超标稻谷销售处置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定点收购企业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参照相关文件做好处置工作。对镉含量在0.2—0.4毫克/千克之间的稻谷原则上通过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由全省镉含量超标政策性粮食定点处置企业进行定向竞价省内销售,区市场监管局要联合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对镉含量超过0.4毫克/千克的稻谷,严格按省级相关部门规定的饲料或工业用粮进行竞价销售处置,销售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内部监管方案,细化措施,安排专人驻厂驻库监管,实行出库、运输、加工转化情况等全过程监管,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巡查监管,将销售出库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农业农村局,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不合格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
十一、监管及责任追究
超标稻谷收储、保管及处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超标稻谷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严厉追究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稻谷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超标稻谷收购企业和参与定向竞价销售处置超标稻谷的中标企业要严格执行出库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