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1-1427469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1〕10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1-01008 签署日期:2021-07-19 发文日期:2021-07-19 信息时效期:2026-07-18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101008

 

 

 

 

 

 

 

 

益赫政202110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赫山区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和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发改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名录,使用财政性资金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部门是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全区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由审计部门牵头协调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建立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信息通报机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区级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发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等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

第七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主要承担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概算审批、招投标监管等责任。

(二)一般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三)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投资预算财政评审资料,在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正式批复后,方可组织招标等后续工作;取得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评审批复后2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财政评审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送审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审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特殊情况报请区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最迟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报送审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核,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不得分多次提交,否则审计部门有权拒收。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拒绝、阻碍、拖延提交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充分落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及时将审计整改报告提交审计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主要承担项目建设中财务活动的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不得对建设单位已完成招标、已开工或已完工的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等特殊方式发包项目除外)。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到现场踏勘发现为已完成招标、已开工或已完工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受理项目投资预算评审。

(二)对建设项目开展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前做好建设项目的审前调查,中介机构或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三)督促委托的中介机构制订预算评审方案,做好现场勘察记录,收集项目所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及时组织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的意见交换,促进双方对评审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督促中介机构按规定及时编制和提交预算评审报告;对中介机构提交的预算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把关,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投资预算评审正式批复。

第十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承担项目建设的行业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具体承办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征拆联席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处理重点建设项目在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督促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确需调整建设内容且会突破原投资概算的,督促建设单位事前向发改部门正式申报。

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区委审计委员会直接指示、批示要求实施审计的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将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下,但超概算10%以上的非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其他非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审计,抽查比例不低于其项目总量的50%,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实施跟踪审计。在开展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前,被审计项目应已完成工程结算;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前,被审计项目应已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开展跟踪审计前,被审计项目应已明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并已取得立项批复。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不得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材料物资及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审核等属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到位、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四)招投标管理、合同执行、设备物资及材料采购情况;

五)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六)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

(七)资产管理及交付、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投资绩效等情况;

(八)其他需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及事项,应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区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分离、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分离、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分离等)、挂靠资质、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科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短期或者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营人员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造价咨询机构服务监管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规定,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政府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工期、质量、安全、超概算投资等方面的问题,或其他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中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审计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多付、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应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对象超过审计整改法定期限仍未进行整改的,由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发出《审计提醒函》督促整改,经提醒后未整改的发出《审计督办函》,经督办后仍不整改的发出《审计移送函》,将未整改问题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八)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变更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本办第十及事项及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造价咨询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相关利益方串通舞弊,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问题,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过程中若有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行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