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2-1580014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2〕7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2-01005 签署日期:2022-03-16 发文日期:2022-03-16 信息时效期:2024-08-30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201005

 

 

 

 

 

 

 

 

益赫政20227

 

 

益阳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16

赫山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2110号、《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益公管委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能

(一)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赫山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

2.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

3.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4.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区发局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监督缺位。

二、严格规范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范围: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

2.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严格规范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三)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与管理

凡列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根据“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二)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和倾向性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随意肢解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管理。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认定的营业范围内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五)招标投标投诉的管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作出答复。对于招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

五、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严禁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严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