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HSDR-2022-01017
益赫政办发〔2022〕22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赫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进程,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有一定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参照《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益农发〔2020〕98号),协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供销联合社、区税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专家作用。
第三条 凡从2022年开始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均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评审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工作每年进行。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名义)、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等,下同)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依托我区资源优势,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业务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400万元以上。
(2)其他细分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资产总额7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单个产品为省内小众特色产品,且发展潜力大,具有行业领先优势。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1.7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1700万元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7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服务面积3万亩以上。
(6)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500万元以上)。
(7)其它类规模。农用物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规模,参照“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执行。其中肥料、农药生产与经营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农化服务机构,有专业农化服务从业人员5人以上,长期服务或者领办3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服务面积3万亩以上。
4.企业质量管理。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
(2)实行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合格证制度和赋码标识。
5.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及机械化水平。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除电商企业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以水稻油菜为主业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果菜茶和畜禽水产养殖为主业的,机械化生产水平应逐年递增。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区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企业形象。申报企业厂房建设规范,厂区环境整洁,具备基本的现代化办公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人社会形象好。
10.申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资质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电商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扶贫,帮扶脱贫户或监测户(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需帮扶对象,下同)2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就业5人以上,或在脱贫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发展产业的,帮扶措施落实较好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均不低于30%,以及与脱贫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3.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企业提供SC证书);
5.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企业资信情况(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需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7.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8.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乡镇(街道、园区)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
9.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及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含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和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近两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体系认证证明等);
10.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11.企业参与产业扶贫的,须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脱贫户或监测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加盖乡村振兴部门公章;
12.企业有创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3.企业其他辅证材料(包括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等)。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与办法:
1.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3.区农业农村局就综合评审意见分别征求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供销联合社、区税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意见形成综合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4.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5.区级龙头企业两年评定一次,坚持宁缺毋滥原则,按照《赫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评分细则》得分择优评定,每次评定10家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发文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1.择优推荐区级龙头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依法给予企业税收、资金、项目、政策方面的扶持,组织企业参与各项推介活动,提高企业知名度。
2.从2022年起,经发文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每个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每个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的每个奖励4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三条 每年对区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1.区级龙头企业每年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年度发展报告,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乡镇(街道、园区)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2.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报送的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考察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区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区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的说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