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3-1882759 文号:益赫政办发〔2023〕19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3-01013 签署日期:2023-12-08 发文日期:2023-12-08 信息时效期:2024-12-07 所属机构:赫山区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301013

 

 

 

 

 

 

 

 

益赫政202319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质量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8

赫山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以下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本区域范围内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3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改(扩)建、重建。

第二条 本区域范围内居民自建房按用地性质分为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凭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线上办理

第二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房居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为降低建房居民建设成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统一谈判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本地区居民自建房的勘察企业名录,并明确进入名录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限价标准,供建房居民选用。建房居民可选用名录内企业,也可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企业。

第五条 建房居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同一地段、集中联建、统一高度层数、统一风格的居民自建房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可以沿用一套施工图。为降低建房居民建设成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统一谈判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本地区居民自建房的设计企业名录,并明确进入名录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限价标准,供建房居民选用。建房居民可选用名录内企业,也可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企业。

第六条 宅基地居民自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实行线下审查国有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严格实行线上审查。

第七条 建房居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第八条 建房居民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乡镇(街道、园区)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宅基地居民自建房是否选择监理,由建房居民自行确定;国有土地上居民自建房是否选择监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为降低建房居民建设成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统一谈判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本地区居民自建房的监理企业名录,并明确进入名录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限价标准,供建房居民选用。建房居民可选用名录内企业,也可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企业。

第九条 建房居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桩基础进行检测。为降低建房居民建设成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统一谈判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本地区居民自建房的检测企业名录,并明确进入名录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限价标准,供建房居民选用。建房居民可选用名录内企业,也可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企业。

第十条 宅基地建筑层数为3层的居民自建房,委托乡镇(街道、园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区质安监站提供业务指导。宅基地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 建筑层数为3层的居民自建房竣工后,经建房居民组织验收合格,由乡镇(街道、园区)组织联合验收。宅基地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居民自建房竣工后,经建房居民组织验收合格,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相关竣工资料按《益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 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等相关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 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居民自建房不得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居民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

第十 宅基地建筑层数为3层的居民自建房,由乡镇(街道、园区)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归档,并负责保管,同步抄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宅基地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应将档案存入益阳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保管。改(扩)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档案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第四章  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宅基地批准书、不按批准书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审批部门或授权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管理和执法职能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宅基地居民自建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的居民自建房按政策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地质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监理费、检测服务费等费用由建房居民与第三方服务构协商确定,费用由建房居民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