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赫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赫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二)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科学预警,迅速响应。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理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赫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分别落实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与本预案共同组成赫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赫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牵头抓总,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为总联络人,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交警赫山大队、交警高新大队、赫山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气象局、赫山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为联络人。
2.2应急指挥职责
2.2.1总联络人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研究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区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技术团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分析、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应急工作体系构成
(1)预警监测
对本区空气质量和气象进行监测、预测,会同技术团队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气象局)
(2)污染控制
工业源控制: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工信局、赫山供电分公司)
移动源控制: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抽检油品质量。(责任单位:交警赫山大队、交警高新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
施工源控制: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公路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水利工程、城区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区容环境控制: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对道路遗撒、城区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区城管局、赫山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农业源控制:指导和督促主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赫山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
(3)健康防护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
(4)宣传报道
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
(5)技术分析
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
2.2.3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将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后续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性措施,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救助常识教育。
区工信局:协调实施绿色电力调度,督促水泥行业及其他行业错峰生产等,并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交警赫山大队、交警高新大队: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或临时管制,协助查处上路行驶的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落实燃油机动车限行措施。
赫山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责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国土储备项目拆迁施工工地和矿山开采修复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负责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区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依法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对重点企业减排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区住建局:制定并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依职责对房建和市政工程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公路运输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落实公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区水利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督促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指导重点企业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禁放通告中相关责任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事件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文旅广体局: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卫健局: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工作。
区城管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中心城区运输道路清扫保洁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实施重污染天气时道路清扫保洁、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油品质量检验,依法查处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燃煤锅炉开展整治。
区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负责协调指导舆情管控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赫山供电分公司: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开展用电在线监测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协助分析企业停限产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道、园区):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
3.1.1日常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和区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辖区以外、可能对我区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联席会议制度,将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报告。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和区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加密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I级预警(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以上AQI值均指市大气环境监测自动站点位的数值。
3.2.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等调度准备工作。
3.2.3预警发布
预警由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发布,具体由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落实。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授权,由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I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已建立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相关官方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授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2.4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组织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和区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对应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4.2.1Ⅲ级响应措施
当启动黄色预警时,应启动III级响应,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④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关于益阳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益公通〔2023〕31号)中规定的货车通道(以下简称“货车通道”)全天24小时停止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城区(除“货车通道”外)全天24小时停止载货汽车及挂车、专项作业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通行。全区停止使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和频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乡镇(街道、园区)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2Ⅱ级应急响应
当启动橙色预警时,应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城区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加强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货车通道”全天24小时停止渣土车和中、重型载货车辆通行(电动和新能源车辆除外),城区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2.3I级应急响应
当启动红色预警时,应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落实城区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除已核准的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全区停止渣土车和中、重型载货车辆运输,城区停止载货车辆和挂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运输,城区停止使用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4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报请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同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5应急终止
经预测,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预警条件以下,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及时组织专家会商,根据会商结果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各应急工作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收到应急结束命令后,解除应急状态。各乡镇(街道、园区)通知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区域应急联动
区域、省级、市级预警:当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省级、市级预警时,需立即组织研判会商。当预测我区大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省级、市级预警级别时,根据我区预测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预测我区大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省级、市级预警级别时,按区域或省级、市级预警通知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应加强周边及上游城区空气质量数据的分析研判,当周边及上游城区发生污染天气时,应加强会商研判,积极与相关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对接,当预测可能对我区产生影响时,应尽早启动预警。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造成本次事件原因调查与分析、应急过程评价、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事件损失调查。各成员单位形成书面材料,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市应急指挥机构;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机构。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5.2考核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区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应保障必要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和区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7.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制订落实应急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应急工作成员单位开会讨论,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应当修订的。
7.4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