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随着国家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二)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赫山区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2019年区纪委监委联合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司法局对全区21个行政执法单位2016年以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行政用权任性、执法不规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微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制度建设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因此,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亟须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由于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行政执法协调制度、行政执法问责机制有待健全等情况,也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五十三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的措施、第三章监督的运行机制、第四章监督的处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主要对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措施、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明确了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执法违法怎么办等问题。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第三条);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第五条)、承办机构(第五条)和承办机构的监督职责(第八条)。
(二)第二章监督的措施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第九条)、监督采取的方式(第十条)、发生执法争议由谁处理(第十一条)以及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采取的措施(十四条)。
(三)第三章监督的运行机制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即行政执法部门应落实的十六项工作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这十六项工作制度既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手段,也是实施监督的手段。十五项制度分别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第四章监督的处理主要规定了对监督结果的处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二是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没有纠正的,由监督机关(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的处理决定。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主要规定了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追究方式(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理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理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分主体为区纪委监委。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赫山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