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和《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决定解读(附音频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8 17:3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19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障碍,为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2022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确定了必须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改革的总基调。此后,自然资源部充分结合各地需求,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县(市、区)以深化入市试点工作。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 E2023〕364号),明确赫山区为试点地区。为深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结合赫山区集体土地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7、《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共11章47条,规范了总则、入市范围、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入市条件、入市方式、入市程序、转让、转租和抵押、收益分配及管理、开发利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文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入市条件包括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晰、未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确保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评估价的80%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纳入公共交易平台管理,在土地市场以及相关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实行网上公开交易。

(二)《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4章26条,规范了总则、调节金、入市收益、附则等内容。文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收益的含义,规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入市收益的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