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HSDR-2020-01017
益赫政办发〔2020〕26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赫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布局我区畜禽养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二、划定原则
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有效保障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十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四、划定范围
(一)禁止养殖区域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我区共有中心城区饮用水源1个,根据《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我区共有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11个。
(1)中心城区水厂水源
益阳市二水厂、三水厂、四水厂取水口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陆域:堤防外侧背水坡堤脚起至纵深1000米,遇到山脊线或道路等具有分水功能的地貌则以之为界。
(2)农村千吨万人水厂水源
笔架山乡张家塘墟场水厂(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向外径向距离5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西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2号取水井东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兰溪镇黄金水厂(1号、3号取水井连接线向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南侧不超过道路迎心侧路肩;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北侧不超过道路迎心侧路肩)。
欧江岔镇集中供水工程(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向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欧江岔镇牌口水厂(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向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南侧不超过道路迎心侧路肩)。
泉交河镇八家湾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半径550米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为二级保护区,东、南、西、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兰溪镇金河水厂(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向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西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八字哨镇集中供水工程(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2号水井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兰溪镇集中供水工程(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1号取水井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2号取水井西侧以兰溪河迎心侧河堤为界;3号、4号取水井连接线向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泉交河镇集中供水工程(一级保护区水域:以1号、2号、3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2号取水井垂直岸线处上溯330米,3号取水井垂直岸线处下延30米的河道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两岸河堤迎水侧堤肩;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沿新河上溯670米、沿支流撇洪渠上溯100米至泉交河镇派出所桥,下边界沿新河下延70米的河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两岸河堤背水侧堤脚<一级保护区除外>)。
岳家桥镇集中供水工程(分别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以所在取水井地下水岩溶管道为轴线,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两侧宽174.6米的区域。)
泥江口镇七里村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水库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一级保护区除外>。)具体级别、范围见附表2。
2.风景名胜区
目前我区境内暂无风景名胜区,如有参照此方案执行,列入禁养区范围。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1)全区105处保护山体、144处保护水体。
(2)生态红线保护区:包括东湖、鹿角湖、北濒湖、芭蕉山、北峰山、资江河黄古鱼保护段。面积共20. 58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域
(1)益阳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2)笔架山乡,欧江岔镇、新市渡镇、泉交河镇、八字哨镇、兰溪镇、岳家桥镇、衡龙桥镇、泥江口镇、沧水铺镇、赫山街道、龙光桥街道、桃花仑街道、金银山街道、会龙山街道中心集镇规划范围。
(3)文教科研医疗单位边界外200米。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湖南赫山来仪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我区东北部,南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南缘,主要包括来仪湖、鹿角湖、白濒湖、窑头湖、高湾湖等湖泊,以及沟通这些湖泊、连接外部水系的向阳渠、新河电排渠等河(渠)道。湿地公园以湖群为主体,以湖泊、河道周边环绕的围堰、堤坝为界限,包括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规定,保育区列入禁养区范围,赫山来仪湖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面积14.4442平方公里。
(二)适度养殖区范围
适度养殖区范围为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五、环境管理要求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禁养区
1.对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场(户)粪污防治档案。
2.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畜禽养殖场除外)。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3.禁养区内非规模化养殖户(散养户)必须圈养并配备稳定的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不得设置排污口或露天堆放粪便,粪污需100%综合利用,满足全量资源化要求。
(二)非禁养区
1.全面排查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养殖污染防治档案,按区域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要求合理布置畜禽养殖,确保区域种养平衡,实现粪污有效资源化利用。
2.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达到规模标准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低于规模标准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低于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4.鼓励养殖场通过治理满足相关要求,但对治理达标无望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在规定时期内实施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
5.非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控制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采取污染分类治理,尽可能达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要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
六、污染防治措施
(一)加大清洁生产力度、严格养殖场准入条件,从源头上严控畜禽养殖污染
1.落实源头控制政策,加大清洁生产力度
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执行“四改两分”措施: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具体措施可包括机械刮板干式清粪,饲槽饮水改用乳头饮水器设备,封闭式猪舍、鸡舍安装湿帘降温循环用水设施,牛舍运动场防溢流围堰,污水和雨水分流管线等。
2.合理规划,严格畜禽养殖场准入条件
严格规范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验收“三同时”制度,提高新建畜禽养殖场准入条件,确保新建养殖场不对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实现增量(养殖量)不增污,防止畜禽养殖污染蔓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二)合理布局、形成基于环境保护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做到地区种养平衡
1.科学合理制定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地区生态环境要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水平,确定地区畜禽养殖量和养殖规模,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2.针对畜禽生产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发展的特点,利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条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土地肥料消纳量相配套的畜禽养殖小区,按生态农业发展要求,将畜禽养殖场与农田、园地一并规划,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养殖场(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果园和山林统一布局规划,力争构建粪污全部就近消化的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
(三)规范畜禽粪污储存设施建设、推行分类分规模的防治技术模式
散养户因其养殖量小,且有足够土地消纳产出的废弃物,要根据其养殖场经济能力和养殖量建设与养殖能力相匹配容积的粪污存储设施或与相邻的养殖专业户合建粪污储存设施,解决畜禽养殖粪污问题;对于养殖专业户比较集中的地区,通过合理规划,有效组织,成立规范化的养殖小区,统一建设足够容积的污染治理设施,解决小规模养殖污染监管难和治理难问题。淘汰治污设施不全、管理难度大的养殖专业户。对于规模化养殖场,鼓励将粪便生产专业有机肥,并与周围种植户签订足够粪污消纳的土地利用合同,保证养殖粪污及时被消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强化规划引导,切实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数据统计、关停、搬迁、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确保畜禽养殖业步入良性循环,区政府将组织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进行考核。
(二)加大宣传力度。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技术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限期关闭、搬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要加强监管,做好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物治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改造,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畜禽养殖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实施对象是指经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文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二)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区直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符合相关补偿情形的,依法给予补偿。
(三)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同时,必须遵循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科技、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赫山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益赫政办发〔2014〕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赫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2.赫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3.赫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发